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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日期:2021-08-30 浏览

政策依据:

1、《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

2、《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10]44号)

政策要点:

在沪工作稳定,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适用对象: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

2、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无不诚信记录,并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3、在沪工作稳定,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且符合申办条件。

申办流程:

 1、用人单位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http://www.12333sh.gov.cn/),点击“公共服务平台”右侧导向按钮“引进人才申办户口”,进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系统”后选择下方红色字体“注册”进行相关信息填写;
 2、用人单位人事专员持本人身份证、介绍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及企业其他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社团或企业非法人登记所在地的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
 3、单位审核完毕后,用人单位登陆上网,为个人网上填写申请表格;

4、待网上申报后审核完成后,为个人打印申报表并协同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社团或企业非法人登记所在地的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2、《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由单位为个人网上申报后,点击上报按钮后直接打印上报的表格。

3、营业执照(如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另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有效合同。

5、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无违法记录的相关材料:其中政治素质鉴定材料由档案存放地出具,能力业绩材料由现工作单位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由原户籍地公安局出具。

6、个人有效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婚育证明材料: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者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8、计生证明材料:已婚未育者由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已婚已育人员提供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9、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学历、学位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已在沪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应提供参加上海社会保险、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证明原件。

11、落户相关材料:

1)引进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提供相应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引进人才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12、同意调出证明相关材料:单位在外省市的,须外省市档案存放地出具《同意调出证明》;档案由于办理居住证已在沪的,提供外省市最后一家单位离职材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配偶随调、随迁(配偶随调是指在沪有稳定工作,配偶单位愿意引进该人的可以办理随调手续;配偶随迁是指在沪无工作,一直处于失业状态,可以办理随迁手续)

1)、配偶随调者需提供与申请人相同材料一套;

2)、配偶随迁需提供随迁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在外地已退休或物业(失业)的相关证明;

3)、配偶暂不调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提供由引进人才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承诺证明;

4)、配偶已在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关系证明;

14、子女随迁:未婚16周岁,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满16周岁的子女,提供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15、已取得高级职称人员需提供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

16、其他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须知:

本实施细则印发后,原市人事局印发的《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199951号)和原市劳动局印发的《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沪劳力发〔9318号)相应废止。

主管部门: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部门:松江区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7848636

联系地址:松江区乐都西路8675号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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